某某与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03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6194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4月20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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