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6194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4月20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