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2民初6863号
原告: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24号2栋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6194717L。
法定代表人:夏小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欧鹏K城1幢吊一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4463844。
法定代表人:汪崇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8241672XP。
法定代表人:谢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功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洁,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公司、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周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7.42元,减半收取计5768.71元,由原告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吉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