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07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民初2574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平,达州市通川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小明,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达县。
被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杨家坪西郊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6194717L。
原告***与被告程小明、**、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1元,减半收取计15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寇 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彦君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