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日期:
2018-09-28 (2018)渝0241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24号2栋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619471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凤桥街道胜利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7621639G。 法定代表人:向忠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22日生,重庆市铜梁区人。 原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与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41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并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从2016年12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18年04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实地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认可该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241执6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康慨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