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02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52执保536号
申请人: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24号2栋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6194717L。
法定代表人:夏小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欧鹏K城1幢吊一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4463844。
法定代表人:汪崇伦。
被申请人: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8241672XP。
法定代表人:谢永强。
被申请人:周洁,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公司、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周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52民初68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公司、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周洁价值8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以待处理。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独玉洁
书 记 员  傅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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