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1158号
申请人贵阳花溪星兴租赁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井组。
经营者:何代学。
被申请人***,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24号2栋408。
法定代表人夏小晶。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阳花溪星兴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82449.62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保全人***、***、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价值982449.62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