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磊城建筑劳务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公司重庆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9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09民初9909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4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廖成学,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6194717L。
法定代表人:夏小晶,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锋,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加国,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城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建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成学,被告磊城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小晶、委托代理人刘红锋、张加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6月17日,原告在被告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首钢地产美丽溪镇N01-04/02号地块工地上班在工地桩底挖桩时,因提升机上的石块掉落下来将我砸伤。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护理费7500元、伤残赔偿金183582元、误工费14400元、续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000元。
被告磊城劳务公司辩称:原告受伤属实,但是原告未经我们允许去借用工友的提升机,这提升机本身就有故障,原告也有责任。对原告的诉求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按照工伤赔付标准赔偿,续医费、鉴定费无异议,精神抚慰金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磊城劳务公司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首钢地产·蔡家项目(N01-04/02号地块)基础土石方开挖工程分包给磊城劳务公司。2017年5月***受磊城劳务公司的雇请,在该项目工作。2017年6月17日,***在工地桩底挖桩,因桩孔上面的提升机的卡子掉了,造成正在提升机上的石块掉落将***砸伤。***当即被送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发性胸椎骨折、颈椎骨折、左桡骨下端骨折等多处伤。于2017年8月31日出院,共计住院75天。磊城公司支付了***门诊费4119.4元、住院医疗费24878.63元、外固定支具发票3600元、定额发票6张60元、复印费11元、住院期间的生活费5400元,另出院时还支付原告7000元。2018年1月18日由本院委托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的伤残程度评定结论为8级伤残1处、10级伤残1处;续医费需3000元;误工时限以伤后120日定,用去鉴定费用2000元。
还查明:***系农村居民。于2007年10月起居住在南岸区南坪街道XX路XX号X单元X-X号,并长期在外做工。2017年5月***受磊城劳务公司雇请时,***与磊城劳务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事实,有住院病案、张加国出具的证明、工资表、工作证明、社区居住证明、关系证明、房产证、户口簿、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劳务分包合同等书证材料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载卷为据。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与磊城劳务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提出按雇佣关系进行民事赔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在施工中受伤自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诉求中,原告虽是农村居民,但自2007年以来在城区居住务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交工资表,故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每天100元,误工时间按鉴定结论计120天;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原告损失金额确认如下:1、护理费100元/天×75天=7500元,2、伤残赔偿金29610元/年×20年×31%=183582元,3、误工费100元/天×120天=12000元,4、续医费3000元,5、精神抚慰金10000元,6、鉴定费2000元,共计218082元,扣除己支付7000元,还应赔偿211082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1108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6元,减半收取2233元,由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垫付150元,磊城劳务公司径直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建正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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