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花溪星兴租赁中心、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执行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17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1243号
申请人贵阳花溪星兴租赁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井村五组。
经营者:何代学。
被申请人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24号2栋408号。
法定代表人夏小晶。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张思荣,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阳花溪星兴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思荣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思荣的财产在价值982449.62元以内予以解除实施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思荣在价值982449.62元以内的财产实施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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