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30154号
原告: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6194717L。
法定代表人:夏小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平,重庆华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瑜峰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街道天竺路**附**兴茂盛世北辰****1-商业5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05139757。
法定代表人:谭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地昌,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雄,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瑜峰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磊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