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终1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号。
负责人:王澍,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芜湖恒达重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新芜经济开发区(芜湖县湾沚镇)。
法定代表人:潘吉人。
原审被告: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号桥南(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李阿英。
原审被告:俞建国,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陈玉蓉,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汽车部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上诉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钢构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原审被告芜湖恒达重工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俞建国、陈玉蓉、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恒达钢构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恒达钢构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上诉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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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金子明
审判员 伍华红
审判员 颜晓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