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9执571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府前路。
负责人**。
被执行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执行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海塘路。
法定代表人俞明培。
被执行人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三号桥南(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汽车部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执行人芜湖恒达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芜湖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执行人芜湖恒达重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执行人苏州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民营一区。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执行人俞建国,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芜湖恒达薄板有限公司、芜湖恒达重工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俞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19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061730.59元及罚息、复利。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汤祖元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