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9执9586号之二十九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7435940X9,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8-42号101室。
负责人***。
被执行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5784134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执行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3155X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海塘路。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执行人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694091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三号桥南(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执行人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349637460,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汽车部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执行人俞建国,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恒达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俞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浙0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812645.1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缪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