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240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宝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2N0P99。
法定代表人:杨校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5784134B。
负责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汽车部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3496374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陈玉蓉,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陈玉蓉的银行存款13769574.25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朱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