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民终1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汽车部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349637460。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晨曦,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洋,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0385X5。
法定代表人:晏大任,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5784134B。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俞建国,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陈玉蓉,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原审被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俞建国、原审被告陈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6月25日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上诉。
本院认为,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芜湖神椰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昌敏
审 判 员 肖 珍
审 判 员 汪 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梦宁
书 记 员 束梦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