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3执214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毛大方。
杭州恒商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3民初764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恒商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88037.08元及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5日为304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因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及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回告了申请执行人,其未有异议,同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18年11月1日,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本案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