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案

执行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1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破申26号
申请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6***977。
法定代表人:*大方。
申请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隆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广隆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在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住所地为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68号。经营范围为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锚具及预应力延伸产品生产,研发。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广隆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显示,企业拥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68号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经评估,评估价值3195864.50元,因涉案机器设备、原材料系质押在富阳农商银行东洲支行,欠款金额约800万元,同时广隆公司在富阳法院尚有起执行案件,约200万元左右未能履行完毕,目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故申请企业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广隆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杭州市富阳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了企业法人性质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权利,故广隆公司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广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广隆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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