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626号
原告:杭州远翔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06789351X4),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65997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大方。
被告:***,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闻金兰,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远翔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闻金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远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远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远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5元,减半收取5672.5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杭州远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