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康建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1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311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康建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966224597,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里洋路8号(杭州三里洋钢材市场B区3号楼二楼3202号)。
法定代表人:倪贤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65997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大方。
申请执行人杭州康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康建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偿付杭州康建物资有限公司案款94207.0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77.5元、执行费1313元。
本院立案执行以后,于2018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浙0111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杭州康建物资有限公司可按破产程序向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XX光律师事务所依照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并在破产程序中公平清偿债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康建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11执31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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