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破26号之四
申请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7月1日,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业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执行完毕,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业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执行,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方新平
审 判 员 黄赛琼
审 判 员 马嶙侃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俞添景
书 记 员 何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