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祥军铸件厂、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31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4466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祥军铸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836327514,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亚父街道旗鼓行政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65997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大方。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祥军铸件厂与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3449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巢湖市祥军铸件厂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99878.9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淘宝、工商等信息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位于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68号厂区内调查其财产及经营状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除厂区内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批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本院另案已进入处置程序。另经本院委托凤台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铁八局商合杭铁路站前十标项目部尚有债权7万余元,本院已查封该债权,因被执行人在我院涉案较多,需待资产处置完毕后统一分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至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案款。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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