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瀛海货运有限公司、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2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146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瀛海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6523854X3,住所地:***九环路63号4幢三楼70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65997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大方。
申请执行人杭州瀛海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98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瀛海货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杭州瀛海货运有限公司运输款9717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并负担案件的诉讼费2106.5元,执行费1358元。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68号厂区拥有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一批,目前该批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本院另案已进入处置程序。另经本院委托凤台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铁八局商合杭铁路站前十标项目部尚有债权7万余元,本院已查封该债权,因被执行人在我院涉案较多,需待资产处置完毕后统一分配。截至2018年7月14日,本案所有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瀛海货运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11执14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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