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11执4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祥军铸件厂
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巢湖市祥军铸件厂于2017年0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9878.92元及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99878.92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喻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