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2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65997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68号。
代表人:许椿祥,系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方晴,系管理人成员。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1民初2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案款5000000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45900元,执行费117400元。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工商、淘宝、保险、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已依法处置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毛云峰名下房产,本案按比例分得案款535000元,执行费117400元,受理费145900元,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至2020年03月17日,本案已执行到案款53500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回告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2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金 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钟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