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恒达控制阀厂、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3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33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恒达控制阀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1343E,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开发区上宋街6号。
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浩生,该厂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65997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闻金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富阳恒达控制阀厂与被执行人浙江广隆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富阳恒达控制阀厂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富阳恒达控制阀厂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11执33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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