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9-10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栖执字第94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杭宁,该公司财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涉刑事案件,本院继续冻结其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的银行账号,现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车辆*******、*******及位于(原)下关区***土地证号为宁下20110567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杭宁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长*军
执行员***
执行员朱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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