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3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4820920X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67241884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杭宁,该公司财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苏0113民初6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德胜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华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817691.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德胜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671。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德胜公司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申请执行人海华公司向本院陈述,被执行人已不再实际经营,其法定代表人杭宁亦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极少,且无房产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黄家圩土地(宗地代码:320106013004GB00110),已由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3、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A××汽车,已由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6日、10月19日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两年,本案执行中暂未能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德胜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杭宁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德胜公司已不再实际经营,其法定代表人杭宁亦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土地和车辆,但因本案中均系轮候查封,且其中车辆均未能实际扣押,故致无法处置。因此,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海华公司,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本院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6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