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1
文书内容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4820920X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420067P,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3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769045.75元、至2017年6月10日的利息33389元,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2018年5月28日、2018年8月13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6月7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19个银行账户,冻结时间均为一年,至2018年6月6日,账户存款本院无法扣划。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前往案外人江苏某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工程款50万元。经查,本案在诉讼阶段已在案外人江苏某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保全未结工程款1793643.44元,上述未结工程款未有结算,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前往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通市都市××城××室,查封时间三年,至2021年7月30日,上述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顺位为十九位,房屋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建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13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

(2018)苏0113执1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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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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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山东路45***酒店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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