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06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3执8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4820920X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67241884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杭宁,该公司财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6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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