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我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9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溧商初字第496号
原告南京我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3205室。
法定代表人陶光松,南京我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龙,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虞兴东,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我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我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47元,减半收取907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73.50元,由原告南京我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阳
代理审判员 任 涛
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孙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