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1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2执复2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平。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谈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复议申请人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8执异230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青浦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与被执行人九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拍卖九峰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郏一村57/1丘(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康路XXX号)土地(以下简称涉案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无产证建筑物、水泥钢板库等构筑物和水泥生产流水线等设备。九峰公司不服,向青浦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中止对上述财产的处分。
青浦法院查明,关于银信公司诉九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青浦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7)青民二(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九峰公司、***应于2008年9月30日之前归还银信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6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利息损失1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4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2,843.20元,由九峰公司、***负担。因九峰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银信公司申请,青浦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以(2008)青执字第3863号立案执行。执行中,青浦法院查封了涉案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无产证建筑物、水泥钢板库等构筑物和水泥生产流水线等设备。青浦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08)青执字第3863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九峰公司在该院涉案众多,需要集中处置财产,故裁定拍卖九峰公司名下的上述查封财产,并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公告。
九峰公司在提出执行异议时,提供了于2018年10月27日给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浦区政府)的《关于请求履行变更城乡规划的行政补偿职责的申请书》,就九峰公司被强制拆除100吨干粉砂浆生产线及220万吨部分水泥生产线等,要求青浦区政府对其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青浦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负责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07)青民二(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九峰公司及***至今未能履行义务,故法院依法对九峰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九峰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拍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裁定驳回九峰公司的异议请求。
九峰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超出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范围。(2007)青民二(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仅确定九峰公司、***应当偿付代偿款、利息损失、诉讼费用共计3,722,843.2元,而青浦法院裁定拍卖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无产证建筑物、水泥钢板库等构筑物和水泥生产流水线等设备的市场价值达到几千万元,上述财产的价值明显超出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范围。2、涉案土地的规划和使用条件已变更,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九峰公司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其造成的损失,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现九峰公司已向青浦区政府提交《关于请求履行变更城乡规划的行政补偿职责的申请书》,并就该申请事宜提起了诉讼,在此情况下,青浦法院的拍卖不利于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更不利于九峰公司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解决。3、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尚未取得产权证,其合法性存在争议,现对上述建筑物进行拍卖,势必造成九峰公司的合法资产流失,也不利于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综上,九峰公司申请撤销青浦法院(2018)沪0118执异230号异议裁定和(2008)青执字第3863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青浦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依法对其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因九峰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青浦法院裁定拍卖九峰公司名下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无产证建筑物、水泥钢板库等构筑物和水泥生产流水线等设备。九峰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后,青浦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8执异230号异议裁定,未查明上述财产的查封情况等基本事实,所作裁定有所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执异230号异议裁定;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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