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28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沪0112行初278号
起诉人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起诉人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收到起诉人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诉人)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判令撤销被起诉人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起诉人)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沪(青)征收房补方(2018)005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被起诉人作出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不是针对特定公民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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