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09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2执复11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谈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复议申请人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8执异115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浦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与被执行人九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拍卖九峰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郏一村57/1丘(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康路XXX号)土地(以下简称涉案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无产证建筑物、水泥钢板库等构筑物和水泥生产流水线等设备。九峰公司不服,向青浦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拍卖。
青浦法院查明,关于银信公司诉九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青浦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7)青民二(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九峰公司、***应于2008年9月30日之前归还银信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6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利息损失1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4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2,843.20元由九峰公司、***负担。因九峰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银信公司申请,青浦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以(2008)青执字第3863号立案执行。执行中,青浦法院查封了涉案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无产证建筑物、水泥钢板库等构筑物和水泥生产流水线等设备。2018年9月12日,青浦法院作出(2008)青执字第3863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九峰公司在该院涉案众多,需要集中处置财产,故裁定拍卖九峰公司名下的上述查封财产,并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公告。
另查明:青浦区重固镇郏一村(57/1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为九峰公司,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起正式查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已向青浦法院发出公函,同意将该处房地产的续查封权、评估、拍卖处置权移交青浦法院执行。
青浦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负责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07)青民二(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九峰公司及***至今未能履行义务,故法院依法对九峰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九峰公司以其预期可能得到的收入足以清偿债务为由要求法院中止拍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裁定驳回九峰公司的异议请求。
九峰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超出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范围。(2007)青民二(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仅确定九峰公司、***应当偿付代偿款、利息损失、诉讼费用共计3,722,843.2元,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浦新估字(2018)第B0347号估价报告,青浦法院裁定拍卖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无产证建筑物在价值时点2018年12月24日的价值高达101,980,000元,此估价报告还不包括九峰公司的水泥钢板库等构筑物和水泥生产流水线等设备的市场价值,上述财产的价值明显超出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范围。2、九峰公司并非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务,而是因淮南-南京-上海1000伏交流特高压输变电工程(上海段)线路工程在九峰公司的涉案土地上规划并建设完成,导致涉案土地的规划和使用条件已经变更,应由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收回并对九峰公司进行补偿。现涉案土地的政府收购补偿、国家电网征收补偿等问题尚未解决,青浦法院直接拍卖涉案土地使用权损害了九峰公司的合法利益。九峰公司正在申请政府依法补偿,正在积极协商洽谈征收补偿事宜,所得款项足以清偿其所有债务,青浦法院应暂缓处分九峰公司的财产。3、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尚未取得产权证,其合法性存在争议,现以无产证的建筑物进行拍卖,势必造成九峰公司的合法资产流失,也不利于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综上,九峰公司申请撤销青浦法院(2019)沪0118执异115号异议裁定和(2008)青执字第3863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青浦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青浦区重固镇郏一村(57/1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为九峰公司,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起正式查封。青浦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以(2012)青执恢复字第235号、(2008)青执字第3227、3228、3861、3863号、(2009)青执字第3546、3549、3550号案轮候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应青浦法院(2008)青执字第3227号公函要求,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已向青浦法院发出公函,同意将该处房地产的续查封权、评估、拍卖处置权移交青浦法院执行。青浦法院(2008)青执字第3227号案委托(2008)青执字第3863号案拍卖九峰公司名下的涉案土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2007)青民二(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自2008年5月28日作出以来,九峰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九峰公司在青浦法院众多执行案件均未履行,故青浦法院集中处置财产,裁定拍卖九峰公司名下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无产证建筑物、水泥钢板库等构筑物和水泥生产流水线等设备,并无不当。九峰公司主张青浦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超出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范围,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九峰公司提出涉案土地存在争议、在其有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应中止拍卖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九峰公司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尚未取得产权证,青浦法院以无产证的建筑物进行拍卖,也无不当。综上,九峰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青浦法院裁定驳回九峰公司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执异115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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