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沪02行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程卫东。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行初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九峰公司起诉称,2017年12月15日,九峰公司厂房外墙被张贴二则加盖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公章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青〕征地告〔2017〕第084号、089号),称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重固镇集体土地,四至范围为东至重固镇大街、南至北青公路、西至通波塘、北至***。公告中还称,征收范围内的权利人未根据《拟征地告知书》(第143号、144号、145号、146号)办理补偿登记的,应当至村委会办理土地补偿登记。九峰公司经比对确认九峰公司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但九峰公司从未见过该公告中提及的《拟征地告知书》。九峰公司认为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青浦规土局”)对青浦区重固镇大街土地实施征收过程中,未履行土地征收法定职责,理由如下:1、青浦规土局未依法作出《拟征地告知书》并公布;2、青浦规土局未依法对九峰公司进行调查及补偿登记;3、青浦规土局未履行土地征收法定职责行为,剥夺了九峰公司申请听证的权利。故九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撤销青浦规土局违法制作公布的沪〔青〕拟征地告[2016]第143号、第144号、第145号、第146号《拟征地告知书》。2、确认青浦规土局未履行入户调查登记产权、未履行给予九峰公司申请听证等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后庭审中九峰公司变更诉请为:请求法院判令青浦规土局在征收九峰公司涉案土地过程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诉请系要求被上诉人在征地过程中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但被上诉人尚未完成征地行为,征地中的过程性行为并非单独可诉的行政行为。故上诉人就征地中的过程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田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