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沪01行终380号
上诉人: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大街5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大街66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行初2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要求判令撤销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沪〔青〕征收房补方[2018]005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不是针对特定公民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规定的起诉条件。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本案的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