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执895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兵,男,汉族,1954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汝溪镇广场路**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761320460。
法定代表人:**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汝溪镇广场路**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761397079。
法定代表人:**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578732。
法定代表人:**兵,总经理。
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400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89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