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3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执895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兵,男,汉族,1954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忠县,现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汝溪镇广场路**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761320460; 法定代表人:**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汝溪镇广场路**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761397079; 法定代表人:**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578732; 法定代表人:**兵,总经理。 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2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89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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