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一审第三人:重庆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兵,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四川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兵,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重庆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2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豪美实业公司申请再审称,豪美实业公司从未追认过***签订案涉《解除劳务合同协议》的行为,也未追认过其出具《欠条》的行为。***于2017年4月15日、6月15日分别出具的《欠条》超出了豪美实业公司的授权,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签订案涉《解除劳务合同协议》及出具案涉《欠条》的法律后果应由豪美实业公司承担,对此二审法院判决中已经作出详细论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豪美实业公司申请再审时亦未提出其他新的事实或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事实,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傅 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