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兵四川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28
文书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55执恢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兵,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重庆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汝江大酒店,组织机构代码67613204-6。 法定代表人:**兵,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汝江大酒店,组织机构代码67613970-7。 法定代表人:**兵,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235号元亨商贸楼706室,组织机构代码77295787-3。 法定代表人:**兵,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兵、**、重庆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5执恢363号案件的执行。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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