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兵。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兵。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兵。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兵、**、重庆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1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住所地均不在重庆市××区,本案系民间借贷并非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合同纠纷之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本案,被上诉人***起诉要求偿还借款,***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