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终4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旭,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东阿湖壹品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胥国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德,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4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 鑫
审判员 孙久强
审判员 孔繁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志新
书记员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