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执异26号
异议人(案外人):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人民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胥国庆,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被执行人: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后菜市街86号。
法定代表人:马广金。
本院在执行***与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审理阶段,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出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48万元人民币。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东阿县人民法院查封的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48万元人民币,但我公司并无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诉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鲁1524民初353号,本院向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48万元人民币。后判决:一、被告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材料款464000元;并从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二、被告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全费2920元、保全保险费960元。案件受理费8270元,减半收取计4135元,由被告聊城市轩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1年4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异议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对异议部分不得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得对东阿县天天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强制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田 帅
审判员 周 杨
审判员 刘思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