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4民初11802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五和羊城水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9944739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邪,均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8YJ7B。
负责人:章东。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8613415R。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东县永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石湾镇方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75338484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衡东县永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以双方同意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9元,保全费1198元,均由原告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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