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11802号
申请人: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五和羊城水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9944739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8YJ7B。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8613415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衡东县永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石湾镇方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753384846B。
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衡东县永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衡东县永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135609.0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并愿意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衡东县永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35609.05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