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11802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五和羊城水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9944739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8YJ7B。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8613415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衡东县永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石湾镇方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753384846B。
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衡东县永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粤0114民初118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衡东县永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35609.05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衡东县永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35609.05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