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2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4执29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自编1438号尚明大厦B栋910房,组织机构代码56229594-7。
法定代表人:胥树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款160643.4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70元、鉴定费9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胥树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大亮
执行员  陆 嵩
执行员  何金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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