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1执787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自编1438号尚明大厦B栋910房。
法定代表人胥树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13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322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的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1执78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