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德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5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1执881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德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中路63、65、67、69号梅山大厦330。
法定代表人:陆会锋。
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自编1438号尚明大厦B栋910房。
法定代表人:胥树智。
广州德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德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1974元,执行费为830。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于**年**月**日前往该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的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自编**号尚明大厦**栋**房执行,发现该司已不在该地址经营,现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11月23日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潘文宇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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