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2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1执85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自编1438号尚明大厦B栋910房。

法定代表人胥树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15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9月18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862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的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1执85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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