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1执70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郑光争,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耀锋,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自编1438号尚明大厦B栋910房。
法定代表人胥树智。
本院在执行***与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51184元),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汉穗
审判员 罗 炜
审判员 宋富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