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1执97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委托代理人:郑光争,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自编1438号尚明大厦B栋910房。
法定代表人:胥树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1695号的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一、确认申请人***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9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7月份的工资差额1200元、8月份的工资4200元、9月1日至9月12日的工资1737.93元;三、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9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951.72元;四、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00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皇丞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5289.65元,执行费279元。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111执97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富长
审判员 麦瑞林
审判员 潘文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土泉